2005年6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交付的房屋与模型不符,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
    我不久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是预售房,所以在买前我仔细看了楼盘模型,在我看中的这幢楼前面是一幢配套幼儿园用房,二层楼高,如果我买三楼的商品房,光照一点不受影响,而且视线也很好,可以看到远处的绿地。于是,我买了位于三楼的一套商品房,但等到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候,前面的幼儿园用房改成了三层,这样直接影响了我买的那套商品房的光线和视线。请问,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责任?
  读者 邱晓红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杨学群律师回答: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与买受人预期的商品房实况不符的现象非常多见,但并非所有这些不符,开发商都要承担责任。本案所涉的楼盘模型属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一种形式,该模型中幼儿园用房为二层高是非常明确具体的,足以让你产生信赖而签订购买位于三层的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基于预售时的情况,三楼的定价肯定比二楼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楼盘模型所表示出来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未作约定的,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该损失额可以参照二、三楼商品房的价格差额来确定。
    
    自行车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5月30日,我将自行车停在我家楼下过道中而没有停在停车棚里,后自行车被盗。我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请问,我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读者 姜浩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翠屏回答:一般来讲,有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其所管理小区内的业主车辆丢失、损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时必须证明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如业主的车辆已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区域内仍被盗走的,即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监控职责。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很难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反而是业主自己未很好地尽到配合物业公司管理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在该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该怎样要求陈某还款?
    刘某的亲戚陈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由刘某出面向我借了5万元,借条上的借款人为刘某。可到现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了一年多,虽经我多次要求刘某还钱,但刘某以陈某未将钱给他为借口,迟迟不还,而陈某却常常开着小车出入于各种娱乐场所。请问,我可以直接要求陈某还款吗?
  读者 汪恒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舒军、王坤律师回答: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不涉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但须注意,要想行使代位权应有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证据,否则代位权无从行使,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关键。
    就本案而言,陈某常常开着小车出入于各种娱乐场所,显然其具有向刘某返还该笔借款的能力,刘某称陈某未将钱给他,不过是其怠于行使对陈某的债权而已。刘某的这一行为已危及到你对其债权的实现,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代位行使刘某对陈某的债权。